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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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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38: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 试 行 )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了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政策(指对新建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和对已运营社会福利机构的奖励),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的对象和范围

  1.在本市辖区内由社会力量兴办、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2.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条 资助的形式和标准

  1.对社会力量新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城六区范围外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均在建成一年后分三年拨付。

  2.对已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含以租赁形式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年底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其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审,设三个档次予以奖励,以实际接收一人并住满一个月为一人次计算,按人次分别奖励50元、40元、30元。

  第三条 资助的条件

  1.受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建设部、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44-2001)。养老服务机构还要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残疾人福利机构要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9-2001),儿童福利机构要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的要求。

  2.受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是民政部门年检合格单位。

  3.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第四条 资助的报审

  1.考评资助工作由市、区县民政部门的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评审领导小组、资助评审办公室)负责,市资助评审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

  2.新建的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助应于建成营运满一年后向主管民政部门申报;已营运的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助应于每年年底向主管民政部门申报。

  3.申请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奖励)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年检报告书;《西安市新建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审批表》或《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奖励审批表》;与服务对象的有效合同或协议、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及调查的相关材料),区县管社会福利机构提交所需材料五份(福利机构,市、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一份),市管社会福利机构提交所需材料三份(福利机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一份)。

  4.区县管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的审核由区资助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市政府《实施意见》办理并报市资助评审办公室;市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事宜由市资助评审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五条 资助金的拨付

  1.新建且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在其建成并运营满一年后即可申报床位补贴,城六区范围内按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的额度分三年拨付;城六区范围外按每张床位第一年700元、第二年700元、第三年600元的额度拨付。

  2.已运营且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奖励,区县管理的,元月底前办结并报市资助评审办公室,经市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奖励资金2月底前拨付到位。

  3.资助资金的筹措按市政发〔2008〕28号文件办理。

  第六条 资助金的使用和监督

  1.社会福利机构所获得的补贴或奖励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增添配套设备、以及改善服务对象的生活,任何人不得截留、转移,不得挪作它用。

  2.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受资助福利机构的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犯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资助金,直至收回已拨的资助金。

  3.社会福利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检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资料,不得虚报受资助的床位数。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

  第七条 对福利机构的补贴和奖励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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