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法学会老年法学研究会 >> 政策法律
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是否有殊规定?
        正文浏览次数:125
  2014/12/10 23:4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业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在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该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莫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192号《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1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2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3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3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以上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责任编辑:xhcen)

相关信息
  • 新的诈骗方式出现,老年人应该注意!
  • 2015/2/5 16:29:22
  • 熟人女儿借钱 6种诈骗方式常常用在老人身上
  • 2014/12/11 0:10:28
  • 房屋漏水损害邻居财产 产权不明被告共同赔偿
  • 2014/12/10 23:55:25
  • 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 2014/12/10 23:55:22
  • 1元房屋之争
  • 2014/12/10 23:55:18
  •  热点文章导读 
    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年内将出 资金配置
    老年人商业保险又贵又少 已成保障盲区
    家用理疗仪用上超声波?骗人!
    老人家办养老保险不方便怎么办
    石家庄一老人盲目投资用7万养老钱买3
    老人的悲凉
    保健品“坑老”:“四大套路”设置“亲
    养老产品高额回报未兑现
    老人立遗嘱是否需要见证人
    放弃继承权就能不赡养老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
    石家庄:养老机构医务室要配备医师护士
    全国首部居家养老条例或5月起实施明确
    车票里含不含保险(健康维权)
     图库 
    版权所有: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 河北省老年文化促进会 河北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16号 邮编:050000 电话:0311-83054758、87102610 邮箱: 846689042@qq.com
    冀ICP备100066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