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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退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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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2: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职工病退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关于病退,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

  江苏省政府第139号令规定,对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在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补缴的,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及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省政府第139号令有关规定,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增发调节金。在此基础上,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计算,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病退鉴定,由职工个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征询工会意见后,送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所报材料:

  (1)《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按表式要求逐项填写,贴好近期像片,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2)历年本人病历原件(包括出院小结、X线片报告单、病理报告单、化验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3)交280元劳动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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