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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继父或继母的权利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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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2:3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不依血缘联系发生,而是由父母再婚关系引起,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法律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的法律实质在于继父或继母对其继子女承担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间即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如果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承担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建立,当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以后必须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当继父母进入老年后,有权要求其抚养、教育过的继子女尽义务,继子女所尽义务的内容按老年法中详细列举的规定。当继子女不承担义务时,老年继父母有权依法请求保护其受赡养的权利。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是一种缘份,继父母方付出自己的爱心,对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承担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与责任,这种付出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失去亲生父母爱的孩子能在继父母的关心、爱护下长大成人,确实不易,这种养育之恩如何回报、回报多少,都不为过。但有的继子女,从血缘关系上理解认为自己不该尽义务,或在感情上排斥继父母或因一些家庭琐事拒不赡养继父母,都与老年法精神不符。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继父母的合法权益,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他们就有权要求继子女赡养自己,并且在所有的权益上,继父母享有的权利与亲生父母是等同的。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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