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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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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2:3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碰到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行为,老年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首先承担纠正这些错误行为,并令其改正的责任,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不积极作为,造成老年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当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分别情况对待,首先由其所在组织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有侵害发生的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结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行为严重,构成犯罪时,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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