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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不能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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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4: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案例:   

  松江县村民张庆夫妇已届古稀之年,二子一女都已成家立业。老俩口本该安享天伦之乐,谁知子孙不肖,老人生活尚需自谋,无奈之下,老人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子女解决住房问题,负担其医疗费,并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元。   

  大儿子和女儿自知理亏,同意赡养老人,唯有二儿子张小勇听说老人起诉,暴跳如雷,反而提出要二位老人补偿其经济损失二万元,原因是兄长造房时,父母天天帮忙,并估计补贴兄长一万元,而自己造房时,父母却未给予帮助。兄妹的婚事,办得也体面,而他自己结婚时,搞得很寒酸。对此谬论,法官给予了严正驳斥。法院经过调查还证明,张诚夫妇并非张小勇所说的那样偏心。平时也常给张小勇一些钱物。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鉴于张小勇住房较宽敞而经济拮据,判令他每月付赡养费50元,提供其所有的住房一间给张诚夫妇居住。"对于他提出的由原告先赔偿他二万元损失费才肯赡养原告的无理主张,予以驳回。老人的其他二子女每月每人给付赡养费120元,并分担老人以后的医疗费,并判决张小勇具结悔过,另二子女也认为法院判决公正合理,都履行了义务。至此,这场家庭纠纷平息了。   

  评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是不能附任何条件的。本案中,张诚夫妇的三个子女,依法都有赡养义务。张诚夫妇视子女的不同情况和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了他们适当的照顾。二儿子张小勇不得以老人未给造房补助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都负有赡养义务,但也不是绝对平均分担。因各种客观条件的不同,如经济收入的不同,家庭成员人数的不同,子女负担的赡养费也应有所不同。本案中,法院依据原告子女的实际情况判令他们承担不同的赡养责任也是正确可行的,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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