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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祥有隐患 遗产处理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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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4: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近年来,由于老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和老年人私有财产增加等原因,老年人立遗嘱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及时订立完善、合法的遗嘱可以很好地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权,避免产生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老年人由于缺乏立遗嘱方面的法律常识,而存有误区,认为立了遗嘱就处理好了遗产。其实,一份完善的遗嘱,必须详细地述明相关内容。下面,笔者对一些人在立遗嘱中存在的误区作些点评,供老年人立遗嘱时参照,以利于日后的遗产继承和家人的和谐相处。

  首先,所立遗嘱必须符合《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最好经公证机关公证,这是最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因此,在立了遗嘱之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可使继承人之间依法继承,防止遗产纠纷发生。如果继承人持有不同意见,人民法院会依法维护公证遗嘱的权威。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必须写得清晰明了。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

  再次,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有无密码。遗嘱中无上述内容,可以想象,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就可能“流失”。

  第四,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担心遗嘱内容过早泄露,会引发子女之间的矛盾,因此,立了遗嘱后就自己收藏起来秘不示人。这种做法不妥,应将遗嘱放在何处告知相关继承人。试想,倘若立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如果遗嘱一直未被发现,那么,所立遗嘱等于白立,给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无据可循,由此可能产生遗产纠纷,影响家庭和谐。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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