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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拒绝提供适居房屋 老人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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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4: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简要内容:天津市飞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晟廷表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律师表示,为老人提供房屋等物质方面的赡养是不够的,子女们还应对老人倍加呵护和关心,让老人在精神上得到关怀和满足。

      天津市飞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晟廷表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依据该法,如老人无住房,拥有房屋的子女应当为其提供居住条件。老人理应居住在子女提供的适居房屋中,这是我国法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拒绝提供相应适居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法律援助和提起诉讼。律师表示,为老人提供房屋等物质方面的赡养是不够的,子女们还应对老人倍加呵护和关心,让老人在精神上得到关怀和满足。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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