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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度更改遗嘱 老人故去仨遗嘱哪个“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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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8: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14日电:老人身体健康时就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一双儿女。然而,老人生病期间看到儿女对自己的照顾有“天壤之别”,至弥留之际,两度更改遗嘱。老人故去后,面对不同内容的3个遗嘱,财产如何分配成为老人儿女的争执焦点。

  案情介绍: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居民刘某老伴去世早,儿子刘二和女儿刘兰(均为化名)经常照顾刘某的生活。刘某于1998年立下遗嘱,称“自己故世后,将全部财产由儿子与女儿平分”。2001年,刘某患癌症后,刘二很少照顾刘某,唯有刘兰关心老父亲的生活。看到这种情况,刘某经人指点,到公证处立下遗嘱,明确表示,“除电视机由刘二继承外,其余财产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再不登门。刘大爷弥留之际,当着医生护士的面又表示,他的全部遗产都留给女儿刘兰。

  争议焦点:

  刘二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的第一份遗嘱分割遗产,而女儿刘兰主张执行父亲的最后一个遗嘱。

  律师点评:

  浩权律师事务所高和军律师表示,案例中的3个遗嘱都是在形式上及内容上有效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即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所立的3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真实性最强。因此,刘兰并不能主张执行最后一个遗嘱。但若本案中没有公证遗嘱,将以最后所立的口头遗嘱为准。(记者 刘桂菊)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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