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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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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1: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某买房人看中张大爷的房屋,张大爷同意并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应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事后张大爷觉得房价低了,想反悔,协商不成,买房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张大爷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律师提醒:房屋是个人或家庭的重要财产,为增加回旋余地,不妨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条款,同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审核把关。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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