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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噎食猝死 养老院管理失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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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1: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七旬老人猝死在养老院里,是正常死亡还是院方监护不力?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养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养老院管理失当,赔偿王某三女儿人民币5000元。

  2002 年5月8日,67岁的王某被送至大兴区某养老院接受托养,王某的女儿与养老院签订了养老入院合同。2005年12月9日早晨,王某在养老院食用早餐过程中发生噎食,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24日,大兴公安分局经对王某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哽死”。2006年3月30日,王某的三个女儿将养老院告上法庭。

  三人认为,老人入院后,养老院应依照合同和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履行职责。养老院没有尽到其应当尽到的妥善看护和对突发事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的义务,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原因。故三人要求被告养老院给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养老院辩称,王某患有脑血栓后遗症,存在吃饭呛、喝水呛、咽唾沫呛的症状,对此原告方是很清楚的。王某入院后,院方考虑到他的病情,安排了有护理经验的人员负责监护。王某在入院后,多次因呛水、噎食而生命垂危,都经护理员及时抢救而好转。事发前,护理员曾提出由王某的女儿领王某到医院治疗,但三人并未实行。2005年12月9日早餐时,王某吃饭再次噎住,护理员使用“噎食急救法”进行抢救。由于王某自身的病情严重,导致抢救无效死亡。院方已经尽到了妥善看护和及时救助的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送养人按合同约定缴纳了费用,养老院应当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服务义务。王某入住养老院后,多次出现吃饭噎、喝水呛的情况,随时存在生命危险。而养老院并未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为王某配备医师提供医疗保健及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其在护理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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