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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老”需要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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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4:4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75岁的严大爷日前和其所住的养老院打了一场官司,原因是老人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原来,严大爷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今年3月的一天,出外酗酒归来的严大爷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将他强行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严大爷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法官认为,虽然严大爷外出酗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严大爷发生意外,不应该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严大爷,从而造成其受伤的后果,因此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养老问题日渐突出。法院受理以养老院为被告的托老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的起因大多是老人在养老院遭受伤害、走失甚至死亡,还有个别养老院以暴力限制老人人身自由。这些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

 
 法官说法:
  已审理多起托老案件的周法官认为,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真正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周法官提醒,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必须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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