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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产分割如何避纠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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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5: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武器”之二:遗赠抚养——“养儿不防老”又何妨 
    “武器”展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武器”说明: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此时,老人可以与愿 意对其生活进行照顾的扶养人甚至是敬老院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百年之后将该房产产权遗赠予抚养人,该抚养人履行了上述义务后,就有权依照该协议主张权利,不孝子女即使将父母赶出了房屋,并霸占了房屋,也不能如愿得到该房屋的产权。
    当然,如果该扶养人或敬老院不对老人进行扶养照顾,老人可以随时解除该遗赠抚养协议,让不尽扶养义务的抚养人不能得到该房产,而且该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老人一般也无需补偿。这样,就可以让老人用“房产”换取其他抚养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不至于老无所依。
   
案例
    徐奶奶今年70多岁,因其小儿子想独占她的房屋,就长期和其媳妇住在徐奶奶的房子里,实际上 小儿子另有一套住房。徐奶奶想过清净的生活就住进了附近一家敬老院里。小王是徐奶奶的侄女,见其可怜就将其接到自家照顾起居,于是徐奶奶就与其侄女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将该房屋在其百年之后遗赠给小王,小王最后在送徐奶奶走了之后将其妥善安葬。
    其后小王依据遗赠抚养协议向徐奶奶的儿子要求过户产权并腾退房屋,但徐奶奶的儿子主张该协议无效不同意,小王将徐奶奶的儿子告上法院,最后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求。
法官提示
    一、权利义务明确。协议中要明确约定遗赠的具体财物和抚养的具体内容,是房产的要明确房产产权号或房产门牌号,抚养义务履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怎么处理老人的饮食起居、看病就医等,明确相对的标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二、协议最好能采取公证形式。因为有公证机构公信力保障,可以避免日后老人的子女对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纠缠;三、最好不要提前将房产过户到遗赠抚养人名下。担心抚养人得到房屋之后,前后态度发生转变,让遗赠抚养协议的对等交易、相互牵制的功能失效。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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