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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产分割如何避纠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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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5: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武器”之三:赠与撤销权——“老人的救命稻草”。
    “武器”展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武器”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撤销权,是老人赠与房屋、房款后悔的“救命稻草”,老人 可以在赠与之前先与子女约定赠与附随义务,子女不履行附随义务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与;即使没有约定赠与附随义务,对于受赠与的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同样可以依据法定的赠与撤销权撤销赠与,向子女追索赠与款项等。
    案例

    李大爷今年已80高龄,膝下三子一女早就成家。李大爷在老城区有处小院子,前些年拆迁得了 150万元,因舍不得另购买房屋居住,便决定把拆迁款分给三个儿子,自己到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谁料钱给出去了以后,儿子们对他的态度截然相反,个个推托不理,她的女儿也因李大爷偏心没有分得拆迁款而不愿照顾李大爷。    
    李大爷无奈之下只得将三个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三个儿子拆迁款赠与,要求其返还该款项,最后李大爷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一、注意法定期限。老人作为赠与人,其行使赠与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错过该法定期间,将丧失该项权利;二、最好能约定赠与的条件并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因为对赠与约定附加的条件,有助于判断子女是否违 反约定义务,采用书面形式更有利于证明赠与合同的存在及附加条件的存在,防止产生“口说无凭”的争议。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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