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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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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5: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案例     养父先于养母去世,但养母在去世前却立下遗赠,将养女也有份额的遗产全部赠予给了自己的侄女王琳夫妇。养女张芳为索回自己应得的遗产而将王琳夫妇告到法院。          在解放初期,王老伯与妻子李老太就开始抚养7个月大的养女,取名王芳,三人共同生活于一私房内。王芳外嫁后改为张芳。1997年11月,王老伯去世,2003年,因私房动迁,李老太获各类补偿、奖励和补贴近100万元,之后她用77万元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但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权利人不但有李老太,还有侄王琳。     2004年1月,经法院判决解除了李老太与张芳之间的收养关系。2005年6月,李老太因病死亡,留下的公证遗嘱称该套房屋产权由王琳及其丈夫共同继承。     失去了养父母的同时,张芳也失去了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张芳大惑不解,多次与王琳夫妇理论能否得到自己的应得的遗产,但终因难以勾通而作罢。于是,张芳将王琳和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王琳夫妇归还由自己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23万余元。     但王琳却认为,张芳与养父母已不再往来,双方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已解除。再则,其养母李老太生前已立下遗嘱并公正,决定将房屋的份额由自己并丈夫共同所有,故不同意张芳的诉讼请求。 评析     王老伯去世后,张芳与李老太同为王老伯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私房动迁后,动迁款中二分之一应为李老太所有,另二分之一应为王老伯遗产,由张芳和李老太共同继承。考虑到李老太与王老伯系夫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故李老太对王老伯的遗产可适当予以多分。但动迁款并未在张芳和李老太之间分割,而是由李老太全部取得,故李老太应负有偿付张芳相应的王老伯遗产份额的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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