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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近进行修改后,民政部于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按照2013年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要获得设立许可,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其中一个就是“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而面对这些相对苛刻的“相关要求”,很多投资者只能望而却步,一些已设立的机构也往往因不达标而拿不到许可证,进而无法获得政府补贴。
如今,国家对养老机构的设立取消前置许可,无疑是在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放宽养老服务领域的准入门槛,意在激活市场,同时也将养老行业的推动交由市场本身的优胜劣汰规律。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管理理念从“严进”转变为“宽进”,实际上对加强与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过程管理”中,民众更为关心的乃是,如果养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改乃至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外力因素倒闭,入住的老年人该怎么办?
比如最近就有媒体报道,因超期使用4年多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昆明知青老年公寓被政府责令关闭,入住该公寓的547名老人目前正面临安置难题。尽管当地政府为转移安顿这些老人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此也暴露出当前对养老机构缺乏退出机制的弊病。随着养老机构运营的准入门槛降低,一旦养老机构因变更、整改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理应有配套的强制政策明确已入住老人的安置方案,并明晰各方权责,以充分保障老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