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国历史上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日前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提到的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参战退役军人享优先保障
此次表决通过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共10章85条,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一审稿77条新增了8条。据不完全统计,85条里面共有36处做了修改。最终生效的法律条文更突出退役军人工作的“保障”表述,更强调“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专门提到,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具体来说,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等,在接收安置、随迁子女转学或入学等方面均享有优先权利。法律条文还明确,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编号
新法除了继续保留“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在转业方式安置方面有了补充,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同时,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关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除了保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外,还增加了“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一项。对于外界关注度比较高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则由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改为“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
招用退役军人享税收优惠
法条在以往版本基础上还新增了“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内容。
在抚恤优待方面,新法明确指出,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摘编自《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