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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必须满足四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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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20:38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国务院日前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作为金融养老、以房养老的方式之一,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也使得“以房养老”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以房养老”应当具备四个前提:一则为稳定的产权;二则为稳定的质量;三则为稳定的价格;四则为稳定的供需。
  我们一一来看:稳定的产权,在现实语境中,就是“70年产权”的问题。70年后,即土地出让期结束后怎么办的问题。能不能续期?以怎样的方式续期?不仅必须有明确规定,且规定必须以民众的切身利益为运转核心。否则,以房养老恐怕只能让人避之不及。
  第二:稳定的质量。2010年的人民日报就曾刊发过文章,称众多“短命建筑”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国的房产市场。还没等土地出让期结束呢,就已经是危房、必须拆除了。那还有什么远期交易价值呢?
  第三:稳定的价格,不仅指房子本身的价格保持整体平稳,更是币值保持整体平稳。这是一个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和健康性问题,需要配套以合理而积极的改革。
  第四:稳定的供需,即制度设计合理,供需平衡,而不是恶炒成风、空置率畸高、“鬼城处处”、无人接盘。否则,气泡再美丽,也终归破灭,同样没有远期交易价值。
  “以房养老”对于业主是利益在眼前,易守;对于金融机构则风险在遥远的未来,难控。如上所述,即便是有银行涉足,应该也只是会针对一、二线城市较好地段的房产展开。而那些房产的业主往往经济条件较好,根本不期待此项服务。反之,期待此项服务的其他业主却又不太可能被金融机构接受。
  进一步说,是否能展开“以房养老”服务,最大的障碍不在心理层面和技术层面,而在产权、社会经济健康度等更为深层次的东西上。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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