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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我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死后留有150万元遗产,继承人为继母宋某和我。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宋某找我商量遗产继承事宜。我拿出一份代书遗嘱,主张根据代书遗嘱所写内容,父亲的150万元遗产应全部由我继承。继母宋某将我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刘某在见证过程中曾半途离开,事后才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最后,法院判决代书遗嘱无效,继母宋某和我各继承一半遗产。请问: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燕赵遗嘱库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张凯鑫律师表示: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法律规定设立代书人的意图在于,为了见证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是否具备清楚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所以,采用代书方式订立遗嘱时,见证人须全程参与、在场见证,否则将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
本案中,见证人刘某中途离开,未全程不间断参与遗嘱的订立及签字,该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涉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法院如此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