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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谨慎 约定不明财物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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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6/8 9:49:04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近期,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诉称,2010年3月,王某、曹某以进货为由,借了他20万元并写下借条,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到期,王某、曹某无钱还款,于是王某口头同意将其位于鑫港小区A8号楼4单元202室作价20万元抵押给李某。后王某离婚,无钱还款,也无房产抵押给李某。对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并按约定给付利息,若无力还款则有房产优先受偿权。   

  曲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称王某、曹某二人约定了借款利息并以房产抵押,但被告不认可,李某亦无证据证实。且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未设立。故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李某请求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得到支持。对此,法院判定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万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不少当事人是基于熟人关系产生的借款,口头约定利息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难以支持。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本案中李某未对所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尚未设立,其就不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在此,法官提醒人们,在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要明确,抵押权要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如不明确流程,要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注意证据的保留、收集,保证自己的财产收益、安全。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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