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自治自律难除养生馆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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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拟规定,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可以开展包括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指导、中医健康干预调理、中医健康教育等在内的服务内容,同时不得从事开具药品处方、宣传治疗作用以及使用针刺等创伤性、侵入性技术在内的八项活动。
面对鱼龙混杂、乱象迭出的中医养生保健领域,毋庸置疑的是,相关规范的制定将有助于厘清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市场定位,为守护民众健康树立起制度的屏障。不过,从意见稿的全文来看,要真正达到监督违规行为、打击养生保健馆乱象的目的,相关约束机制恐怕依旧缺乏足够刚性。
实际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从其中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设定的服务内容及要求来看,与该部门2014年发布的《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可谓一脉相承。对于久被诟病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开展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上述批复明确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尴尬的是,在涉及多头管理的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领域,这些违规行为究竟该谁管、怎么管,没有定论。
正因为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行业欺诈问题的监管主体模糊,近年来,诸如退休高工被足疗养生馆骗走300万元之类的消息仍时有耳闻。在不少案例中,受骗老人通常只能寄望于在媒体介入下与养生馆协商退费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
就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而言,其实仍不难看出主管部门对于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监管问题的谨慎态度。譬如,意见稿仍强调“以负面清单为主”,“逐步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具体牵头部门、执法启动程序依旧不甚明朗。
不可否认,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违规开展经营活动固然存在行为隐蔽、取证困难等问题,但无论如何,个体不能被推到与骗子斗智斗勇的一线,资质认定、合法性判断、监督追查等工作理应有具体的职能部门担责。如果部门间的执法衔接不厘清,不以制度固定下来,诸如“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应当置于服务场所醒目位置”等条文恐仍将是无的放矢,甚至形同虚设。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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