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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起售点将降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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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7/27 9:41:07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发布实施。那么,《办法》的发布将为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带来哪些变化呢?(摘编自《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
    公募理财产品门槛降为1万元
    《办法》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目前商业银行在售的银行理财产品最低都是5万元起售。而《办法》规定,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使更多的普通民众更方便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需面签
    “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同时银行有责任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为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办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此外,《办法》要求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银行宣传产品只能说过往业绩
    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都会显示预期年化收益率,很多投资者也都是据此选择产品。今后,预期收益率将不能在宣传资料中出现。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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