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婚后儿女买房,房子归谁讲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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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的赵女士去年做了外婆后,一门心思想给外孙女买套300多万元的学区房。女儿跟自己的想法一样,但女婿认为学区房没必要,不肯出钱。为此女儿女婿闹了矛盾。对女婿,赵女士夫妇俩一开始就不太看好。于是,赵女士掏钱准备了学区房的首付款。可问题来了,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要既不伤家庭和睦,又避免万一女儿女婿婚变导致财产流失。最近,赵女士将学区房登记到女儿名下,拿到房产为女儿独有的公证书后,心里的巨石落了地。
这套房,和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赵女士的女儿,赵女士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向房东转账首付款。按揭合同是赵女士的女儿办的,贷款100万元,每个月赵女士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到女儿的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宁波市公证处公证员说,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子女婚前,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在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仍想作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父母做出明确表示。实践中,存在子女婚姻破裂之时,购房一方父母已逝,房产归属默认为对夫妻俩的赠与的情况,再要说明父母生前意愿,举证难。
公证员提示,父母为子女买房的,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尽量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并加以用途备注,以便形成银行流水。现金交付等方式购置房产目前无法进行公证。(摘编自《宁波晚报》)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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