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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治网购乱象促电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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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9/14 9:45:22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共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历经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终于问世。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规范电商领域各主体行为,维护电商行业市场秩序,引导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了哪些更好保护?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又得到了怎样的规范和支持?
  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
  最高可罚200万
  买到假货、信息遭泄露,这是很多消费者网购时的一些糟心经历。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回应社会热点,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保护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上,电子商务法同样有了明确规定。比如,在完善对商品与服务交付方面,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
  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网络消费投诉多发,微商交易维权困难”占第一位。微商交易中维权难的原因在于:“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出现纠纷,卖家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找不到商家。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据业内人士介绍,其中,前两类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电商经营者的表现形式。第三类是二审后新增的一类经营者。“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确,相应地就要承担起对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日常消费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曾抱怨,在“双11”等电商集中促销活动期间,不少大的电商平台基于商业竞争目的,采取不当手段,对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据《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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