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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赵先生来电称:我父母于1975年结婚,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儿子,我排行老二。2006年,父亲以其个人名义在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父亲买房时,房款不够,向大哥借了10万块钱。父亲曾说,等他去世了,房子就给大哥,但我母亲不同意这样做。母亲认为,三个儿子都该有份,加上三弟有精神疾病,无法独立生活,起码应该留给他一半。父亲却表示,他自己名下的房产,想给谁就给谁,他人没有存有异议的权利。2006年9月,取得房产证之后,父亲执意写了一份遗嘱,表示将来房子由大哥继承。之后不久,父母亲相继去世。事后,大哥表示要按照遗嘱继承房子,我和三弟不想配合。
请问:父亲买的这套房子,我们应该如何继承?
燕赵遗嘱库财富传承律师团王亚琼律师答复:赵先生父亲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买的房子,但该房屋是在和母亲婚后取得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父亲的遗嘱,由于处分了属于配偶的房产份额而部分无效。
赵先生父亲仅可处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1/2,若小儿子属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之人的话,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扣除应当归母亲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小儿子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剩下的房产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方式归大儿子;母亲去世后,属于她的一半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需注意的是,赵先生父亲在买房时向大儿子所借的10万块钱,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借贷,视为老两口共同对外举债。孩子们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先行偿还该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