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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终结“任性啃老”释放的法治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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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9/27 9:55:21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通过了《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全省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权益保障工作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条例》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9月26日《人民日报》)

  “一直无业,二老啃光,三餐饱食,四肢无力,五官端正,六亲不认,七分任性,八方逍遥,九(久)坐不动,十分无用”,这是坊间对于“啃老族”的画像。据一份资料表明,我国目前65%以上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老养小”现象,因此每当谈到这个社会话题,都会击中有民生的“隐痛”。

  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对“啃老族”没有抚养义务。

  尽管成年子女“啃老”背后有复杂的原因,但子女由于主观惰性、对工作和生活的逃避,一味靠父母资助而“乐活”的也大有人在。“啃老”事关法理人情,事关家庭伦理,更关系到父母的权利保障,然而囿于国人传统思维以及“可怜天下父母心”的古训,很多父母对子女不能“断奶”的任性采取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方式,因此在立法上终结子女任性啃老很有必要,也能体现法治理念的进步。

  其实,《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在国内不是首例,之前,吉林、浙江、山东等地也出台过类似的条例,也引起过很大的争议。不可否认,尽管“法律不是万能神器”,但将父母可拒绝“啃老”写入法律无疑能凸显“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对于改善当今啃老风气应该“大有可观”吧。

  事实上,当啃老子女与年迈的父母矛盾升级之后,也会顺其自然跨入法律层面寻求解决。比如,《天津日报》曾报道一起啃老官司:一对61岁的老夫妇将变着法儿“啃老”的儿子和儿媳妇告上了法庭。两位老人表示,希望通过诉讼让儿子儿媳知道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立法禁“啃老”后,一方面父母更具权利意识,敢于对那些任性啃老的子女拿出法律武器;另一方面,子女也必须清楚,作为成年子女更应该有所担当,自立自强。任性的啃老族,还是在法律面前好好掂量一下,“悠着点”吧!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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