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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李老太来电称:前些年,我与老伴分别立遗嘱表示:一方死亡后,把遗产留给在世的另一方,最后由在世的一方统一分配两人的财产。几年前,老伴去世,他名下的财产都留给了我继承。
老伴去世后,几个子女均希望随我一起生活,我最终选择了同在本市的二儿子住在一起。刚开始,儿子、儿媳对我尽心照顾,让我深受感动,于是,我就去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财产的二分之一留给二儿子,剩余二分之一由其他三个子女平分。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二儿子对我越来越不上心,甚至多次在言语上攻击我,我不想留给二儿子那么多财产了。
请问:之前写的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吗?另外,我现在身体不太好,出门不方便,自己在家重新订立一份遗嘱可以吗?
燕赵遗嘱库财富传承律师团王亚琼律师答复:遗嘱是公民就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遗嘱,和自书、代书等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相比,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但是撤销变更起来也是最困难的。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遗嘱人的意思发生改变时,可以变更、撤销之前所立遗嘱,但公证遗嘱的撤销受特殊限制,在先的公证遗嘱只能经过在后的公证程序来撤销,也就是说,李老太需要再到公证处,订立一份新的公证书。
李老太的情况并非个例,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类似情形,知道老人把财产留给自己之后,子女便不再用心孝顺老人。遇到这种情况时,也不必过于担心,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撤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