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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游遭强制购物成植物人
法院宣判组织者与旅行社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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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5 10:29:11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武汉市76岁的谋老太购买6000余元的保健品后,获得了保健品公司赠送的免费港澳游奖励。然而,在遭遇旅游强制购物后,谋老太突然心跳呼吸骤停,目前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购物行程延长至4.5小时

  2017年初,谋老太在某保健品公司购买了价值6666元的保健产品。当年3月底,保健品公司组织谋老太等人,参加某旅行社经营的港澳双卧6日游。

  经保健品公司要求,谋奶奶在统一印制好的《责任说明书》签名,承诺“一切由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由游客自己负责。”保健品公司按每人600元的标准向旅行社交纳团费,旅行社则将该团委托给另一国际旅行社。

  3月27日,当地地接社导游安排该团到香港某珠宝店购物,从7点半直至12点才离店就餐。谋老太家人表示,谋老太在被强制购物期间因心脏不适已服用速效救心丸,后来原定的1.5小时的购物行程延长至4.5小时。

  饭后,导游发现谋老太晕倒在路边,遂送至医院。

  基础疾病为主要原因

  谋老太家人花费医疗费29万余元,他们认为,老人发病系因遭强制购物引起,遂将保健品公司、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余万元。

  法院对谋老太进行了司法鉴定,会诊意见为:发病是在旅途中发热、劳累、所处环境不佳等诱因以及导游未给予必要防护和及时救治所致,但患者基础疾病为主要原因。旅途有诱因,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健品公司组织谋老太港澳游,旅行社收取团费,应认定保健品公司及旅行社是旅游组织者,与谋老太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健品公司、旅行社共同赔偿183335.61元。

  保健品公司、旅行社不服,分别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健品公司上诉认为,保健品公司不是旅游合同主体,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旅行社上诉认为,谋老太有心脏病史,却虚假承诺身体健康,并在《责任说明书》签字承诺因自身疾病造成后果由其自身负责,存在主观过错。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保健品公司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港澳游,且在旅游过程中派员全程陪同,与旅行社均符合“旅游经营者”的身份。《责任说明书》由保健品公司统一提供并要求全部旅游者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为无效。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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