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兼顾公平有利于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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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本是为家庭和睦,但一旦处理不好,可能让老人陷入新的困境。
山东济南的李女士早年丧偶,自己名下有一套房产,由其自己居住。李女士有两儿一女三个子女,次子定居在外地,每年回济南一到两次,济南的长子和女儿轮流来陪伴李女士,一家人过得十分和睦。
2008年,考虑到次子在济南没有房产,李女士立下遗嘱,明确自己百年后房产由次子一人继承。如今李女士身体健康出问题,只能由长子和女儿照料。但其长子和女儿后来发现母亲已经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了老二,家庭矛盾爆发:长子和女儿认为既然母亲将财产都给了老二,理应由老二赡养老人,从此不再上门照料;而二儿子认为自己在外地,不方便照顾母亲,母亲虽然将遗产给了自己,但其他兄弟姐妹也有赡养的义务。一时之间,几个子女都不登门。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继承法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立遗嘱是老人的权利,子女不能以自己不能分得遗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女士的长子和女儿应继续照料老人;从情理上说,作为分得遗产的子女,应更加精心地照料老人,李女士的次子虽然身在外地,也应通过支付赡养费等方式保障李女士的赡养。
而作为老人,也应综合考虑子女的情况。因为所有子女都尽赡养义务,建议老人不要轻易通过遗嘱完全剥夺其他子女的继承权,每个子女都继承一点,这样更加公平也更有利于家庭和睦。另外,立遗嘱人立遗嘱应保密,在老人去世之前,相关利益人无权知道遗嘱内容。(济南市高新公证处党支部书记 冯培明)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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