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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产继承出现争议,上海王先生和家人对簿公堂。王先生要求按他提供的遗嘱进行分配,家人并不认可并申请遗嘱鉴定。鉴定机关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家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无法鉴定遗嘱真伪情况下,遗嘱是无效的。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王先生的父母去世前,曾在三名亲戚暨见证人的见证下留下遗嘱,将房产进行分配。但继承开始后,王先生与姐姐和妹妹对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将姐妹两人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姐妹两人对王先生出具的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尽管三名见证人均出庭作证,但两人仍认为遗嘱非父母字体,并提供对比样本申请鉴定。最终鉴定机关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两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无法鉴定遗嘱真伪的情况下,遗嘱是无效的。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晓倩表示,此案应根据具体案情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王先生已提交原始遗嘱,且见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遗嘱的真实性,已完成应承担的初步举证责任。王先生的姐姐和妹妹虽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仅在庭审中表示否认,未能提供遗嘱真实性存疑的相关证据,且提供的对比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亦未能举证证明王先生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摘编自《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