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沧州市某银行员工高某用其银行员工便利条件向客户推荐购买理财产品,客户理财产品到期后,向银行兑换现金时发现该银行并未向外出售过该理财产品,涉案金额达 752 万元。而此时,高某已与银行失去联系。7 月 8 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经过近 2 年的侦查,最终在天津市南开区凌奥生活广场一门市部将高某抓获归案。
2017 年 9 月 26 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经侦大队接某银行工作人员孙某报案称:该行员工高某用其银行员工便利条件向客户推荐购买理财产品,客户理财产品到期后,向银行兑换现金时发现该银行并未向外出售过该理财产品,涉案金额达 752 万元。
经调查得知,有三名通过该行员工高某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反映其理财产品出现问题。其中,客户张某反映其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在该行员工高某的推荐下购买了价值 50 万元的理财产品,由高某使用 POS 机操作,高某承诺该理财产品 10 天内到期,产品到期后本息一并转入张某的卡上,但产品到期后张某并未收到本息;客户于某某反映其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通过高某介绍购买的价值 400 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未收到本息;客户吕某某反映其于 2017 年 2 月 25 日、26 日通过高某推荐购买的价值 302 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未收到本息。
经查,客户张某的 50 万元资金是通过 POS 机转给了注册人为庞某某的银行卡,并未转入该行账户;客户于某某的 400 万元资金和吕某某的 302 万元资金均由高某操作转到了注册人为刘某的账户。而高某使用的 POS 机仅用于客户转账,根本不能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且该账户均未收到以上三人购买理财的资金,之后该银行与高某失去联系。
接到报案后,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经侦大队对高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高某予以上网追逃。2019 年 7 月,分局得到犯罪嫌疑人高某暂住天津市某小区的情报后,迅速制定抓捕方案,并派遣警力赶往天津展开工作。2019 年 7 月 8 日,办案民警在天津市南开区凌奥生活广场一门市部将高某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投资者:
1. 委托理财需担风险,切勿被 " 保本保收益 " 所吸引。因委托理财面向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金融市场,有关委托人不承担本金亏损风险,具有保底条款的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含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诉至法院,法院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2. 账户密码属隐私,切勿盲目信任相关机构从业人员。银行本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包括直接操作客户账户资金。如投资者仍私下委托上述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属于该人员的个人行为,与金融机构无关。
3. 涉嫌刑事犯罪要及时报案。投资者如发现自身所投资的项目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 投资者要强化理性投资理财意识,不能仅追求高回报,盲目相信所投资项目作出的承诺,应当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理财前应当充分了解该类型理财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的状况。要有证据意识,如在网络平台投资的,应当注意留存电子合同、平台内理财产品的交易明细、资金往来明细、投资项目相关介绍的网页截图等证据,以防遭遇平台关闭,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