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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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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4: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遗嘱的几种情况   

  根据《继承法》,公民立遗嘱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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