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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老年人的立遗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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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4: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用立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有二种:遗嘱继承和遗赠。立遗嘱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遗赠则是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赋予公民用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既体现了我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这使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子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体情况来合法而又合理地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老年人可以在遗嘱中为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多留遗产,对尽义务少或不尽义务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遗产,这些规定使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取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起初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容易伪造、篡改而且无从查证,所以《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

  1. 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法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 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已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已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引进都属无效遗嘱。

  3.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式。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则由被继承人口授他人代书,须有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用现代电子手段留下被继承人口头表达的遗嘱内容,须见证人证明录单内容并妥善保管,以免被篡改、丢失等。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况即被继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急情况下使用。由于证据力差。《继承法》第17条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对见证人资格也有严格要求。

  老年人行使立遗嘱权时须注意:

  1. 学法、懂法,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切忌感情代替原则。

  2. 明确哪些是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处分,哪些是别人的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从家庭财产中划分出属于自己有权处理的财产,特别注意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为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

  3. 转变观念,消除封建思想的影响,遵守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4. 立遗嘱时应当有利于家庭和睦避免纠纷。

  5. 提高识别能力,以免受骗。老年人正确行使用立遗嘱形式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通过立遗嘱教育、鼓励青年一代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最后贡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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