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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拒绝赡养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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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1: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案例

  年幼的刘意、刘莙、刘祯的母亲逝世后,父亲刘生于1961年5月间与陈莲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当时均系再婚。再婚后,陈莲又于1963年生育了儿子刘桦。由于子女多,仅靠刘生一个人在搬运站拉板车的收入来支撑整个家庭是远远不够的,陈莲在街道车补组谋了一份工作,用得来的收入一起供养整个家庭。

  1993 年,刘生撒手人寰,各个子女都已成家独立,陈莲就跟亲生儿子刘桦共同生活至今。由于年老,陈莲也是体弱多病,并于2006年4月16日至5月25日因多种疾病到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6438.73元。曾辛苦养育自己成人的继母生病了,但刘意、刘莙、刘祯均未去探望和问候,陈莲要求他们给自己经济帮助以解决住院治疗费用也被拒绝了。

  2006年5月8日,还在住院治疗期间的陈莲就将三个继子女和自己的亲生儿子刘桦诉至金城江区法院,请求判令四人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和给付5000元的住院治疗费用,并同时申请法院对四子女先予执行住院治疗费用各1250元,法院也依申请进行了先予执行。

  分析

  法院认为,陈莲与刘生再婚时,刘意、刘莙、刘祯均未成年(最大的才13岁),是陈莲与刘生用夫妻共同的收入抚养他们成长的,是实际的继母子女关系;刘桦则是陈莲的亲生子女,在陈莲年老多病已无劳动能力时,四子女应依法承担对陈莲的赡养义务和支付其生病住院的医疗等费用。结合当地和四子女的经济情况,金城江区法院判决:刘意、刘莙、刘祯、刘桦四被告从2006年5月8日起每月每人分别支付给陈莲生活费50元;四被告应每人分别支付给陈莲2006年

  4月16日至2006年5月25日期间的住院治疗费用1250元(已裁定先予执行)。(法律快车)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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