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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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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1: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案例:18年前,刘大爷的老伴因病去世,从此,刘大爷又当爹又当妈,好不容易把三个孩子抚养成人。孩子结婚后相继分了家。刘大爷考虑到今后生活需要人帮助,精神上要有依托,就在68岁的时候经人介绍与许大妈结婚了。这时,已结婚多年的大儿子又跑到父亲的家里吵闹不休,还叫嚷说:“妈妈早已死过啦”,并对许大妈进行谩骂,将许大妈赶出家门。刘大爷再婚的权利应否得到法律保护。

  分析:作为每个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公民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有选择和谁在一起生活的权利。特别是老年人在丧偶之后,由于子女忙于工作,老人长期一个人在家,难免会感到孤独寂寞。在这种时候,如果老人能找个老伴,相互照顾,应该是件好事,作为子女的应该支持。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容忍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给予保护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这里的子女包括新生子女,也包括养女。“其他亲属”是指和老年人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亲属。结婚自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是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

  上述案例中,根据儿子干涉老人再婚自由的情况,老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对子女作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免伤父子和气。必要时可以谈谈再婚后对家庭财产的安排,因为,子女对父母再婚最敏感的就是财产,担心父母再婚,财产会流入外人的腰包。

  (2)通过双方亲友进行劝说,遇到干涉的事情已经发生时,最好请当地居委会或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免伤和气。

  (3)遇到子女谩骂父母等情况发生时,如属情节严重,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庭审理时,如子女表示悔改,认罪服法,法院可以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父母还可以撤诉。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可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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