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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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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4: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案情介绍:

    近期王老先生在邯郸市一大型超市购买了步步高牌的DVD机。在使用几天后,发生读碟不能的毛病。无奈,他找到步步高的专业指定维修商,维修商经检查说:“这台机器是假机器,不是步步高厂生产的。”而后王老先生凭发票找到超市,超市说是组装的。几次解决不妥,王老先生反映到某新闻媒体,通过媒体的介入。该超市作出了:退还王老先生原购机的钱款,并免费为王老先生换同型号的真机一台。
评析:

    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渠道有:一,直接找经营者;二,消费者协会;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四,仲裁委员会,我国有专门的《仲裁法》,由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五,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
   
不管选用何种方式,证据都至关重要。如果购物不开发票,给消费者日后维权留下隐患。比如在包修、包退、包换“三包”期间找商家解决问题,却因无发票证据而三包不能。本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却由主动变成被动,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所以索要并保存好相关消费证据,维权之路才能更畅通。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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