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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登记被疏忽 输了官司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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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4: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感情破裂,于199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
  此后,李某经商做生意,虽没发大财,但小钱不断,还置了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买了一部半新双排座解放牌货车,自己开着天南海北做买卖。张某的日子可过得不顺气,先是单位减员下了岗,后给人打工被骗也没挣着钱;自己做生意又没经验,日子过得艰难而窘迫。到了1998年,张某又患上胃病,生意今天干明日歇,生活备感艰辛。
  转眼到了1999年。一天,李某偶然听人谈起张某的艰难情形,不禁心里一动。自离婚后,李某时时回忆起张某的好处:吃苦能干,不和别人比吃比穿;反观自己的行为,在外面不顺回家里撒气,对婚姻的破裂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免常常自责。听说张某多病生活艰难后,李感到有责任帮她。于是李某主动带上钱物来到张某处。面对过去的丈夫,张某百感交集:这几年身体有病日子过得不顺,亲戚朋友上门日见其少,人间冷暖感受已深,想起以前的婚姻,对自己当初太任性,不将就人,只顺着自己的性子来,也暗暗自责。两人都一般心思,正是两好合一好。自此,你来我往日见亲密。不久,张某搬到李某处吃住在一起,对外只称又复婚和好了。
  2001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在外出送货时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张某真是感到了塌了天。对方赔偿3万元,全被李某的父亲领走,李某的父亲不承认张某这个儿媳妇,将她赶出她和李某居住的楼房。张某气愤之余,一纸诉状将李某之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以“妻子”的身份判决让她继承李某的赔偿金3万元及遗产楼房一栋、解放牌货车一部。
  张某与李某虽原属夫妻,但已于1995年离婚,后来虽然表面上和好复婚,但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张某与李某系非法同居,因此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手捧法院文书,流下了无声的眼泪:“这都是因为不懂法呀。”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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