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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产分割如何避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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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5: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产的价格上升了,亲情的温暖却下降了,子女对父母房产的关注上升了,对父母生活的关心却下降了,这“两升两降”在老人与子女之间引发 了众多围绕争夺房产的纠纷,而老人往往会因精力有限和法律知识欠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老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房产权益。
    “武器”之一:秘密遗嘱——来之古代“秘密立储”灵感
    “武器”展示: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武器”说明:我国清朝时期建立的“秘密立储”制度,很好地解决了皇子争储的问题。这一做法同样可以移植到处理老人房产的问题之上。
    具体的方法是:老人可以跟子女讲清楚将根据子女的表现立下“秘密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留给 一个或数个子女,并将遗嘱进行公证,如果某子女对老人不好,老人就随时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如果老人希望子女履行特定的赡养义务或其他附随义务的,如果该子女不履行义务,老人可以在生前委托遗产执行人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取消该子女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使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多一层经济因 素的激励,且不会出现父母将房产过户子女后,子女不孝而导致老人无房屋安居的情况。

    案例
    老王膝下有三女一子,老王偏爱小儿子,早就盘算着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给小儿子,以后老了就由儿子养老送终。于是,老王把房子过户给小儿子,并口头约定由小儿子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其到小儿子家里居住。结果,过户前后小儿子和儿媳妇态度迥然不同,儿子儿媳不仅不赡养老人,还把他赶出了房子,而其他三女因老王偏心将房产过户给儿子也心怀怨恨,不愿赡养老王,结果老王人财两空。如果老王利用秘密遗 嘱的法律武器,根据儿女的孝顺情况确定房子的归属,那么儿女的态度可能就会大不相同。

法官提示   一、保密。注意遗嘱的保密性,不能去世前让子女知道遗嘱内容;二、可靠。遗嘱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如果老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立下的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且公证机关保密性强。三、可变。立下遗嘱后,老人可以随时根据自己心愿和子女的表现情况变更遗嘱,给表现好的子女以危机,给表现不好的子女以激励。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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