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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受援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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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40: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一、受援人无须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任何费用;

  二、受援人可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或仲裁费的申请;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因诉讼或仲裁需要,办理的各类司法鉴定及财产价格评估等事务应支付的费用,由受援人自行支付;

  四、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五、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承办人员;

  六、受援人发现在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有不当行为的,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并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七、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八、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九、参与诉讼或仲裁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一)受援人诉讼主张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支持,取决于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依法作出的裁判;

  (二)受援人主张权益不当或主张的权益因缺乏必要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经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合理规劝后,仍坚持不肯变更主张的,承担其主张不能实现的风险;

  (三)受援人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作为原告的要承担被人民法院视为撤诉的后果;作为被告的要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在涉及财产执行的案件中,被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将导致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的风险。

  十、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送达受援人后,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即告结束。当事人如需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必须重新申请并经批准。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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