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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系列之预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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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55: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房地产市场关系到国民的安居乐业,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处于未建设或未竣工的商品房,因此,依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四要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一般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若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在审判实务中,若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就不具备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无权将诉争房以商品房“预售”给其他业主,该民事行为属不具备民事能力的民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法律同时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补救机会,当起诉时,若开发商取得了诉争房产的预售许可证,则可认定预售合同为有效。
    律师提示
    对于签合同前开发商具有欺诈行为的,即使预售合同有效,权利人也可以以欺诈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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